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
制定本条例,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编制。
进行危险识别、风险评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监控和治理,